22.4.1 对于智能化系统配置较全、面积较大、智能化管理要求较高的住宅、别墅建筑小区宜配置智能化集成系统。
22.4.2 住宅建筑(小区)应根据智能化系统配置,以住宅的物业管理系统、工作业务系统为核心,集成建筑设备监近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远程抄表系统、智能家居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为居住者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生活环境,集成内容见图22.4.2。
22.4.3 住宅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宜与物业管理系统融为一体,宜采用物业管理软件为集成平台,通过协议转换方式,采用网络集成、界面集成、功能集成等多种方式实现对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集中管理。
22.4.4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与上述子系统之间通信和数据交换,采用的接口和通讯协议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具备独立实行监控功能,在监控的同时将运行数据送到智能化集成系统,而且可能按照集成系统的指令改变运行状态或运行方式,实现优化控制、管理、应采用开放的现场总线协议或OPC方式实现数据交互。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身具备完全独立的监控功能。由于规范或职责的原因,不能接受集成系统的统一控制,但须向集成系统上传报警信息与设备运行状态信息,且对于上传数据实时性要求较高。应采用OPC标准方式实现数据交互.
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人侵报警系统具有独立实行的监控功能。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照集成系统的指令改变运行状态或运行方式,同时向集成系统上传报警信息与设备运行状态信息,且对于上传数据的实时性要求较高。应采用OPC标准方式实现数据交互。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本身独立运行,需要向集成系统传递实时的视频流信息,同时需要对其字子系统的联动请求做出相应的联动控制动作。子系统应提供实现视频以供采集,并提供满足有关标准的矩阵或摄像前端控制协议。
5 安全防范系统的出人口控制系统、汽车库(场)管理系统、电子巡查系统,本身均可独立运行。可以按照集成系统的指令改变运行状态或运行方式,也可以对其他子系统做出实时性要求不高的联动控制,或者是根据集成系统的查询请求传递相关数据,并应采用0DBC标准的数据传输方式。
6 智能卡应用系统以及远程抄表系统本身是独立运行的软件系统,主要是根据集成系统的查询请求上传相关数据信息,并应采用ODBC标准的数据传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