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中额定电压230/400V应急电源系统。包括机组容址量2000kW及以下的自备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组、EPS应急电源装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蓄电池组、太阳能光伏蓄电池电源系统的设计。
4.1.2 应急电源的设置原则
1 应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
2 根据不同建筑物的性质,用电负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及负荷等级,确定应急电源系统。
3 应落实由市政电网引入电源的技术条件、稳定性和可靠性,并宜由业主与供电部门签订相关供电协议作为设计依据。
4 应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
4.1.3 下列电源装置可以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回路。
3 EPS应急电源装置。
4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5 蓄电池组:可以直接用于直流系统,或是由充电机及切换装置组成的直流电源供电系统。
6 太阳能光伏蓄电池电源系统。
4.1.4 应急电源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重要负荷,应考虑一路电源故障或在检修期间,另一路电源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在只有两路电源的情况下,宜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2 一级负荷的用户,当只有一路高压电源时,应设柴油发电机组电源装置,以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
3 EPS应急电源装置主要用于应急照明系统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0.25s以上的负荷;
4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主要用于中断供电时间不允许超过亳秒级的用电负荷,如电子计算机实时通信及控制装置的通信中心、金融中心、安防中心、消防中心、监控中心等;
5 在一项工程中, 根据负荷性质和市电电源的具体情况,可以同时设置不同的应急电源装置;
6 不同的市政电源条件下应急电源的配置要求, 参见表4.1.4。
注:1 应急电源的配置采用集中式EPS配置方案、具体工程中可以采用按防火分区、按搂号、按搂层配宜或采用灯具内自带电源装置。
2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及安全照明,其允许断电时间,安全照明不大于0.25s,疏散照明及备用照明不大于5s,其中金融商业场所的备用照明不大于1.5s,宜采用EPS作为应急电源装置。
3 消防中心、计算计算、通信及监控中心等,是以计算饥为主要的监控手段,进行实时性监控,要求应急电源在线运行,需要配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或工艺设备自带不间断电源装置。
4 A~D及①~⑧注释见附录4.6.1。
4.1.5 应急供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火灾或因其它故障导致正常电源停电时的连续供电要求,其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或电缆,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
2 凡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消防供电负荷等级为一级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和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型电缆;
3 凡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消防供电负荷等级为一级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型电缆;
4 凡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消防供电负荷等级为二级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型电线、电缆:
5 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的正常供电,其导线截面的选择可适当放宽。
4.1.6 应急配电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时使用的配电箱、互投箱应为防火型,箱面应加注“消防”标志;
2 断路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15%。,并应设置短路保护,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必要时只动作于信号;
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4 置于地下室的发电机组, 其控制及配电设备宜选用防潮型产品;
5 设置在储油间的电气设备,应按H-1级火灾危险场所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