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1 译音室
1 译音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通常设在会场后面或主席台附近的两侧。并能通过观察窗清楚的看到主席台、会议厅的主要部分。
2 译音室的室内面积应能并坐两个译音员,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长×宽×高)。为减少房间共振,房间的三个尺寸要互不相同。
3 观察窗应设计成不同厚度空气层的双层玻璃隔音窗,通常宜将第一层(译音室内侧)玻璃向会议室一侧倾斜约85°角安装。窗户的传输损耗应与墙体的传输损耗基本相同。
4 译音室墙体四周及顶板需吸声隔音,中频(500~1000Hz) 隔声量宜≥45dB,混响时间宜为0.3~0.5s,频率特性平直,设置带有声锁的双层隔音门,室内噪声不应大于NR20。应设空调,其产生的噪声不宜超过NR-25。
5 译音室与机房(控制室)设联络信号,室外门上方设排信号指示灯。
19.11.2 控制室
1 扩声控制室的位置应远离通风机房及其它有震源的场所,且尽可能的靠近主席台以缩短线路长度,减少线路损耗。能通过观察窗直接观察到主席台(讲台)活动区和会议厅的大部分。在一般会议厅、报告厅类建筑中,宜设在厅的后部, 或主席台的两侧, 若采用视频监视系统时,则不受此限制。2 扩声控制室不应与电气设备机房(包括灯光控制室),特别是设有可控硅设备的机房毗邻或在上、下层的对应位置。
3 控制室宜设独立的空调系统,室内需做吸声处理,空调系统所产生的噪声不宜超过NR-25,混响时间宜为0.3~0.5s,频率特性平直。
4 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台宜与观察窗垂直布置;
2)功放设备布置:放大设备较少时,宜布置在控制台的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到的部位;放大设备较多时,应设置功放设备室,并将有关信号送到控制台或其他便于监视的部位;
3)扩声控制室的建筑及设施要求可参考表19.11.3-1的有关要求;
4)控制室与会堂之间需设观察窗,观察窗开启后,操作人员正常工作时能够直接听到现场的声音,观察窗关闭时的中频(500~1000Hz)吸声隔音宜≥25dB。
19.11.3会议系统建筑及环境要求
1 会议电视系统建筑及环境要求应符合表19.11.3-1的规定。
2 会议电话系统建筑及环境要求应符合表19.11.3-2的规定。
注:1 外窗有良好防尘者,系指该房间防尘要求较高,在一般地区可设双层玻璃窗,开启缝隙处加填垫物。
2 楼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适用于楼面的刚度按整体共用工作的情况,与此不符时,应实际情况计算取值。
3 会议电话室的吸声问题,可通过墙壁、吊顶和室内陈设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