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厅堂扩声系统设计。
18.1.2 本章涉及的扩声系统设计宜按多功能厅使用要求设置。
18.1.3 专用的歌舞厅、娱乐厅应考虑建筑声学要求,设置相应固定的扩声系统。
18.1.4 下列场所宜设扩声系统;
1 听众距离讲台大于10m的会议场所;
2 厅堂容积大于1000㎡ 的多功能场所;
3 混响时间太长或太短的会议场所;
4 要求声压级较高的场所。
18.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厅堂扩声系统设计。
18.1.2 本章涉及的扩声系统设计宜按多功能厅使用要求设置。
18.1.3 专用的歌舞厅、娱乐厅应考虑建筑声学要求,设置相应固定的扩声系统。
18.1.4 下列场所宜设扩声系统;
1 听众距离讲台大于10m的会议场所;
2 厅堂容积大于1000㎡ 的多功能场所;
3 混响时间太长或太短的会议场所;
4 要求声压级较高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