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电气装置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根据电气系统组成情况确定,见表10.3.1。
注:1 表中R为接地电阻(Ω),Ik为计算用的高压系统中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A),Uph为相电压(V),对220/3.80V系统Uph=220V,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见本章相关内容。表中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采用在接地装置内、外短路时,经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的最大短路对称分量最大值。该电流应按5-10年发展的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确定,并应考虑系统中各接地中性点间的短路电流分配,以及避雷线中分走的接地短路电流。对消弧线圈接地系统,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应采用的数值;对于装有消弧线圈的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计算电流等于接在同一接地装置中同一系统各消弧线圈额定电流总和的1.25倍;对于不装消弧线圈的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计算电流等于系统中断开最大一台消弧线圈或系统中最长线路被切除时的最大可能残余电流值。
2 此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为防止变电所高压恻发生接地故障时转移电位引起的危害,应采取隔离措施(如对外通信设备加隔离变压器;向外供电的低压线路采用架空线,使其电源中性点接地装置与所内接地装置相距20m以上;通过所外的金属管道采用绝缘段等);
2)考虑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当接地装置电位升高时,发电厂,变电所内的3-10kV阀式避雷器不应动作动作后应能承受被赋与的能量;
3)设计接地装置时,应验算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当人工接地装置局部地带的接触电位差,跨步电位差超过规定值,可采取局部增设水平均压带或垂直接地极。铺砾石地面或沥青地面的措施。
3 当与变电所接岫置相连的已接地的合适的有金属护层的高、低压电缆总长度超过1km,或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小于1Ω,可认为已满足了表内所列条件(IEC60364-4-442新草案中已取消了此条款)。
4 当不能满足表列条件时,应将变电所低压系统中性导体及TT系统或IT系统低压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一个电气独立于变电酬护接地的接地装置接地,此时变电所低压侧绝缘上的工频应力电压(IkR+Uph)仍应在其绝缘水平相对应的时间内被切断;TT系统或IT系统低压用电设备外露导电部分单独接地的接地电阻应满足其接地故障时的防间接接触雷击要求。
5 还应考虑低压系统相线直接接大地故障在低压系统中性点接地装置上产生的故障电压的危害;对于TN系统,R还应满足R≤50RE/(uph-50)(Ω),即Uph=220V时,R=0.29RE;(RE为故障占为的电阻,Ω);对于TT系统,为避免爬电引起的电气危险,则R≤0.31RE;在这两种情况下,都考虑到RE值的不确定性,R值家尽量小,例如不大于2Ω。
6 对于另外单独接地的低压系统中性导体及低压用电设备外露导电部分,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同注4及注5。
10.3.2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土壤电阻率大Ωm),当使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达到上述规定值而在技术经济很不合理时,允许适当增大接地电阻值。
1 低电阻接地系统不超过5Ω。
2 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不超过30Ω。
3 架空电力线路的水泥杆、金属杆塔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10.3.3 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其接地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10.3.4 保护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的接地导体应与设备外壳相连,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0.3.5 低压系统由单独的低压电源供电时,其电源接地点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
10.3.6 建筑物处的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10.3.7 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并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场所,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