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接闪器由下列各形式之一或任意组合而成。
1 独立避雷针。
2 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3 屋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及金属屋面。
4 混凝土构件内钢筋。
9.3.2 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镀(浸)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适当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9.3.3 按照滚球法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接闪器的布置应满足表9.3.3规定。
9.3.4 不应采用装有放射物质的接闪器。
9.3.5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表9.3.5中数值。
9.3.6 避雷网和避雷带鳃用圆钢或扁钢(一般采用圆钢)其尺寸不应小干表9.3.6数值。
9.3.7 避雷带应装在屋顶的外沿和建筑物的突出部位。如屋檐、檐角、女儿墙、屋脊和屋角等。避雷带水平敷设时,带水平敷设时,支架间距不大于1m,转弯处不大于0.5m。预制混凝土支座间距不大于2m,支架高度不小于0.1m。
9.3.8 烟囱顶上的避雷环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一般采用圆钢),其尺寸不应小于表9.3.8数值。
9.3.9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届屋面作为接闪器时,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且金属板之间应具有持久的贯通连接,其厚度不应小于表9.3.9数值。
9.3.10 屋面上的所有金属突出物,如卫星和共用天线接收装置、节日彩灯、航空障碍灯、金属设备和管道以及建筑金属构件等,均应与屋面上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屋顶上的下列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1 旗杆、栏杆、装饰物等,其规格不小于对标准接闪器所规定的尺寸;
2 厚度不小于4mm的金属管、多属罐,且不会由于被雷击穿而发生危险。
9.3.11 在保护范围以外的屋顶突出金属物,如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广告牌、航空标志灯等,应在其上部增加避雷带,避雷风或避雷针保护。
9.3.12 停放直升飞机的屋顶平台,应按直升飞机的高度计算避雷针保护范围。当避雷针影响直升飞机起落时,宜做随时容易竖起或放倒的避雷针(电动式或手动式)。
9.3.13 共用天线引下的电视馈线必须采用双屏蔽电缆或穿金属管保护,其两端应与防雷系统连为一体,并应在电视引入馈线上,加装浪涌保护器。
9.3.14 高大建筑物的擦窗机及导轨应做好等电位联结与防雷系统连为一体。当擦窗机升到最高处,其上部达不到人身的高度时,应作2m高的水平避雷带或加避雷针保护。
9.3.15 屋顶彩灯或屋顶外轮廓照明装的设计应按下列原则:
1 屋顶彩灯或屋顶外轮廓照明应设有防雷保护装置,同时其线路必须穿金属管,配线金属管要与防雷装置就近多点焊接;对于无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彩灯或屋顶装置的建筑物,彩灯或屋顶外轮廓照明了避雷装置的接地引下线和接地装置要求按防雷规范的规定作良好接地;
2 屋顶彩灯或屋顶外轮廓照明的电源线路要在靠近屋顶的部位加装浪涌保护器(一般可装在屋顶机房的电源箱或室外的电源箱内),浪涌保护器的下端应就近与防雷装置连接;
3 屋顶彩灯或屋顶外轮廓照明的电源线路不应与楼内的配电线路混接;其电源应从变、配电室直接供电;
4 屋顶彩灯上部的避雷带宜高出灯罩150mm以上或向外倾斜100mm,以利检修;
5 航空标志灯应按照屋顶彩灯或屋顶外轮廓照明装置的要求设计。
9.3.16 独立式的砖烟囱宜装设避雷带针,钢筋混凝土烟囱上宜装设避雷带或避雷针保护。如采用多支避雷针时,烟囱上部应连成闭合环路。
9.3.17 金属烟囱可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其下部应另作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