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照明质量
8.2.1 公共建筑的工作房间和工业建筑作业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应不小于0.7,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应不小于0.5。
8.2.2 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股照明照度值的1/3。
8.2.3 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8.2.3的数值。
8.2.4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宜按表8.2.4确定。
8.2.5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6m的工业建筑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各种光源的显色指数见表8.2.5。
8.2.6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8.2.6的规定。
8.2.7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
8.2.8 可用下列方法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 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
2 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限制灯具亮度;
4 照亮顶棚和墙表面,但避免出现光斑。
8.2.9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等于或大于65°高度角的亮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8.2.9的规定。
注:1 本表适用于仰角小于或等于15°的显示屏。
2 对于特定使用场所,如敏感的屏幕或仰角可变的屏幕,表中亮度限值应用在更低的灯具高度角(如55°) 上。
8.2.10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8.2.10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