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1 仅有火灾报警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宜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位合并设置。
11.13.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有消防联动控制设施的建筑物内应设消防控制室。
11.13.3 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群体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1.13.4 当建筑物内设置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尚应满足现行国冢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338-2003的有关规定。
11.13.5 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消防控制也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安全技术防范系统(FA)合用控制室。当BAS、FA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各系统在其室内应各占有独立的的区域,且相互间不应产生干扰,也可在消防系统与其他相邻系统设置简易隔断。
11.13.6 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宜设置专用安全出口,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2 内部和外部的消防人员能容易找到井可以接近的房间部位,并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3 有条件时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信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4 消防控制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体处应设防火阀;
5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7 应适当考虑长期值班人员房间的朝向。
11.13.7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1)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2)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3)集中火灾报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为1.3~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11.13.8 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考虑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其他房间,诸如电源室、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应保证有容纳消防控制设备和值班、操作、维修工作所必要的空间。
11.13.10 消防控制室内设的自动报、消防联动控制、显示等不同电流类别的屏(台),宜分开设置。若在同屏(台)布置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将不同用途的端预分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