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器区域的划分
11.2.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按照表11.2.1-1划分。
注:1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Ol6的规定。
2 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11.2.2 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布局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由于现在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较便宜, 所以在设计时不需采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以节约投资。
11.2.3 探测区域的划分
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
空气管式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其有效探测长度应在20~100m之间。
光纤感温式探测器能检测到具体长度位置的温度,可不受探测区域长度或面积的限制。
2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