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 机房工程
16.8.1 有线电视系统机房工程设计参见本措施23章。
16.8.2 卫星电视接收站址选择
1 应避免与各种干扰源引起相互干扰,对所在地的雷达站、高压线、微波线路的干扰应作测试和评估。
2 不应设在无线电发射台、变电站、电气化铁道及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等电气干扰源附近,站址与35kV高压输电线的距离应大于100m。
3 不应设在火车站及发生较大振动和较强噪声的工业企业附近。
4 当无法避开产生烟雾、粉尘、有害气体、腐蚀性排放物的环境时,应将站址选择在上风向。
5 卫星天线前方主轴线仰角±5°和方位角±2°范围内不应有树木、烟囱、塔杆、高层建筑物等设施。
16.8.3 卫星电视接收机房一般应设在卫星接收天线轴向的北面或下面一层,卫星接收天线高频头与接收机房(中频调制器机房或差转机房)之间的距离宜为5~15m,最远不应超过30m。
16.8.4 光接收机安装于建筑物内时应设机房,其面积应不小于2m×2m,用电量按2kW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