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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电气 技术措施.动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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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 供配电系统
2.1 一般规定
2.2 负荷分级
2.3 各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要求
2.4 电压等级选择与供电系统设计
2.5 供电质量与谐波治理、功率因数补偿
2.6 负荷计算
2.7 附 录
3 配变电所
3.1 一般规定
3.2 配变电系统
3.3 配变电所的位置
3.4 配电变压器
3.5 配电装置
3.6 继电保护装置
3.7 自动装置及操作电源
3.8 电工测量
3.9 配变电所电力监控系统
3.10 对有关专业要求
3.11 附录
4 应急电源
4.1 一般规定
4.2 柴油发电机组
4.3 EPS电源装置
4.4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4.5 太阳能光伏电源装置
4.6 附录
5 低压配电
5.1 一般规定
5.2 低压配电系统
5.3 低压配电线路保护
5.4 保护电器选择性配合
5.5 低压电器
5.6 导体选择
5.7 附录
6 线路敷设
6.1 一般规定
6.2 直敷布线
6.3 金属导管布线
6.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6.5 金属线槽布线
6.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6.7 电缆桥架布线
6.8 电气竖井内布线
6.9 封闭式母线布线
6.10 电力电缆布线
6.1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6.12 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6.13 电缆布线的防火、防腐措施
7 常用电器设备配电
7.1 一般规定
7.2 电动机
7.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7.4 自动门
7.5 日用电器
7.6 舞台用电设备
7.7 升降类停车设备
7.8 附录
8 电器照明
8.1 一般规定
8.2 照明质量
8.3 照明方式与种类
8.4 照明光源、灯具及附件
8.5 照明计算
8.6 照明设计
8.7 照明供电
8.8 照明控制
8.9 功能建筑的照明设计要求
8.10 建筑景观照明
8.11 电气照明智能化控制系统
9 建筑物防雷
9.1 一般规定
9.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与防雷措施
9.3 接闪器
9.4 避雷引下线
9.5 接地装置
9.6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措施
9.7 浪涌保护器
9.8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9.9 附录
10 接地安全
10.1 一般规定
10.2 电气装置保护接地范围
10.3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0.4 接地装置
10.5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10.6 电子设备、计算机房接地
10.7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10.8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0.9 屏蔽接地、防静电接地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器区域的划分
11.3 系统设计
11.4 消防联动控制
11.5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
11.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1.7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报装置
11.8 消防专用电话
11.9 火灾应急照明
11.10 系统供电
11.11 导线选择及敷设
11.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1.13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1.14 系统接地的设置
12 安全防范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2 入侵报警系统
12.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2.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2.5 访客对讲系统
12.6 电子巡查系统
12.7 安防监控中心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2 系统构成
13.3 系统功能
13.4 系统设计
13.5 控制机房
13.6 缆线选择与敷设
13.7 电源与接地
13.8 附录
14 综合布线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设计配置
14.3 工作区设计
14.4 配线子系统设计
14.5 干线子系统设计
14.6 电信间、设备间、进线间设计
14.7 管理的设计
14.8 建筑群子系统设计
14.9 安装工艺要求
14.10 线路敷设
14.11 电气防护、接地及防火
14.12 各类建筑综合布线工程的系统设计示例
15 通信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2 通信接入网系统
15.3 程控用户电话(调度通信)交换机系统
15.4 无线通信系统
15.5 通信配线与营道
16 有限电视和卫星接收系统
16.1 一般规定
16.2 设计原则
16.3 前端
16.4 放大器选择
16.5 光纤传输系统
16.6 用户分配网络
16.7 用户数字电视终端(DVB-C机顶盒)
16.8 机房工程
16.9 设备安装与线路敷设
16.10 供电、防雷与接地
16.11 附录
17 广播系统
17.1 一般规定
17.2 广播系统的组成及设置原则
17.3 广播网
17.4 设备的选型与设置
17.5 控制室
17.6 设备安装与线路敷设
17.7 供电、防雷与接地
18 扩声系统
18.1 一般规定
18.2 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
18.3 扩声系统的组成
18.4 厅堂扩声系统的计算
18.5 声道选择
18.6 传声器的布置与反馈抑制
18.7 室内扬声器的布置方式与要求
18.8 厅堂扩声设备的选择
18.9 控制室
18.10 扩声系统馈线设计
18.11 供电、防雷与接地
19 会议系统
19.1 一般规定
19.2 会议系统的分类与功能
19.3 会议电视系统
19.4 IP视讯会议系统
19.5 会议电话系统
19.6 会议讨论系统
19.7 会议讨论及表决系统
19.8 同声传译系统
19.9 会议管理系统
19.10 设计要点
19.11 会议系统建筑及环境要求
19.12 线路设计
19.13 电源与防雷接地
20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20.1 一般规定
20.2 信号显示系统
20.3 医院呼应信号系统
20.4 宾馆(酒店)、旅馆呼应信号系统
20.5 时钟系统
20.6 附录
21 信息网络系统
21.1 一般规定
21.2 网络及其设计原则
21.3 网络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21.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21.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21.6 方式连接
21.7 网络应用
22 智能化集成系统
22.1 一般规定
22.2 智能化集成系统集成内容
22.3 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
22.4 住宅建筑(小区)的智能化集成系统
22.5 办公、文化、商业、媒体、体盲、医院、学校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
22.6 交通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
23 机房工程
23.1 一般规定
23.2 机房
23.3 弱电间
23.4 控制室
24 公共建筑电气设计
24.1 一般规定
24.2 体育场馆电气设计
24.3 博物馆电气设计
24.4 会展中心电气设计
24.5 综合医院电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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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10.7.1 医疗场所按使用接触部件的部位及场所,分为0、1、2三类,详见表10.7.1。
   


0类场所:为不使用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

1类场所:为以下列方式使用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即:接触部件接触躯体外部;除去2类场所外,接触部件侵入躯体的任何部分。

2类场所:为接触部件用于渚如心内诊疗术、手术室以及断电将危及生命的重要治疗的医疗场所。

注:1 指需在0.5s或更短的时间内恢复供电或维持生命的医疗电气设备。

2 并非指手术室。

3 ×表示有此项目。

10.7.2 1类和2类的医疗场所内防电击应采取以下措施:

1 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ELV)、及保护特低电压系统(PELV)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用电设备的标称供电电压不应超过交流均方根值25V和无波直流60V;

2)应为带电部分设置遮拦物,或将带电部分包以绝缘;

3)手术室灯具外壳等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应包括在医疗设备局部等电位范围内。

2 采用自动切断故障电路保护措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1)TN-C系统严禁用于医疗场所的供电系统;

2)采用TS-S系统和IT系统供电时,在1类和2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太于32A的终端插座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

3)在1类、2类医疗场所,对于IT、TN和TT系统其约定接触电压UL均不应超过25V;

4)TN系统在故障情况下切断电源的最大分断时间230应为0.2s,400应为0.05s。IT系统最大分段时间230V应为0.2s。

3  在2类医疗场所,如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自动切断电源的措施,应只用于下列回路:

1)手术台驱动机构的供电回路;

2)×光机的回路;

注: 此要求主要用于挪入2类场所的移动X光机。

3)额定功率大于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不重要的电气设备(不是用于维持生命的)回路。

4 应确保多台设备同时接入同一回路时,不会引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误动作。

注:建议对TN-S系统进行监测,以确保所有带电导体有足够的绝缘水平。

10.7.3 采用IT系统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2类医疗场所内,IT系统啸用于维持生命、外科手术和其它位于“医患区域"内的医用电设备和系统的供电回路。

2 用途相同的一个或几个房间内,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医用IT系统。医用IT系统应配置一个交流内阻抗不少于100Ω并满足下列规定要求的绝缘监测器:

1)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2)即使在故障情况下,其注入电流的峰值不应大于1mA;

3)最迟在绝缘电阻降至50kΩ时,应发出信号。并应配置试验此功能的器具。

3 对于每个医用IT系统应在医务人员可以经常监视的地方,装设配备有下列功能组件的声光报警系统:

1)一只绿灯亮表示工作正常;

2)当绝缘电阻下降到最小额定值时,黄色信号灯亮,应不能消除或断开这个亮灯指示;

3)当绝缘电阻下降到最小额定值时,音响报警动作,该音响报警可以解除;

4)当故障清除恢复正常后,黄色信号灯应熄灭。

当只有一台医疗IT变压器供电时,该变压器可不装设绝缘监测器。

4 应监测医疗IT变压器的过负荷和过热状态。

10.7.4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用保护接地、功能接地、等电位联结或不接地等型式。

10.7.5 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每个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应安装局部等电位联结导体,并将其连接到位于“患者区域”内,在下列部分之间实现等电位联结:

1)保护导体;

2)设备外壳可导电部分;

3)抗电磁场干扰的金属屏蔽物;

4) 导电地板网络;

5)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

2 在每个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设备外壳可导电部分,这些部分和等电位联结的导体的电阻(包括接头的电阻在内)不应超过0.2Ω。

3 等电位联结母线应位于医疗场所内或靠近医疗场所。在每个配电盘内或在其附近应装设附加的等电位联结母线,应将辅助等电位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与该母线相连接。连接的位置应使接头清晰易见,并便于单独拆卸。

4 当变压器以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供电,空载时出线绕组测得的对地泄漏电流和外壳的泄漏电流均不应超过0.5mA。

5 医疗IT系统应采用单相变压器,其额定输出容量不应小于0.5kVA,但不应超过10kVA。

10.7.6 医疗电气设备的保护导体及接地导体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应符合热稳定要求。

10.7.7 医疗电气设备功能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技术要求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

10.7.8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根据需要采用防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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