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4.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1 当用电负荷为不允许中断的,如实时性计算电子数据处理装置系统等;
2 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如:监控中心、消防中心通信系统、计算机房及安防中心等)。
4.4.2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的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适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当为电感性负荷时,则应选择负载功率因数自动适应不降容的不间断电流装置;
2 电源装置的输出功率选择:对电子计算机系统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它用电设备供电时、为最大计算符合的1.3倍。
3 蓄电池组容量,应根据用户性质、工程的电源条件,停电时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4 UPS不间断电源的工作制式,宜按在线运行连续工作制考虑;
5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本体噪声,在正常运行时不应超过75dB,小型不间断电源装置不应超过65dB。
4.4.3 容量较大时应考虑UPS不间断电源装置所含的高次谐波电流对变压器、供电线路、电容补偿装置和供电电网的影响,谐波量超过限值时应采取谐波治理措施。
4.4.4 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时,其配电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4.4.5 在TN-S系统中,如果负载要求N线与大地等电位时,应考虑采用隔离变压器、或采用专用变压器为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在装置的出线端形成独立的TN-S或TN-C-S系统。
4.4.6 UPS不间断电源的交流输人电源、装置室及接地系统的设计要求,参照本章4.3节EPS电源装置的第4.3.4~4.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