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一般要求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宜比每一总线回路所连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多出10~15%余量。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11.3.2 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
1 区域报警系统
1)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控制器,系统中控制器不应超过二台。
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当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火灾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底边距地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2 集中报警系统
1)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二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二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2)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其布置应符合本措施第11.13.7的规定。
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二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二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运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布置应符合本措施第11.13.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