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1 系统供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和消防设备供电。
11.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1.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1.10.4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应由UPS电源装置或蓄电池型应急控制电源供电。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应有可靠保障。
11.1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直流备用电源蓄电池容应按在常用电源中断时,监视状态下工作3小时后,整个系统最大负载条件启动受控设备,并工作30min来计算;其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及联动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
11.1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应采用脱扣型剩余电流保护器,可采用只报警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监控。
11.10.7 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1.10.8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11.10.9 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部分宜与常用电源部分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而需要与常用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有防火隔断,并应满足在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1.10.10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宜采用直接启动。
11.10.11 当消防应急电源由自备发电机提供应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
2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 主电源与应急电源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当主电源恢复后,应延时自动切换至主电源供电。
11.10.12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1.10.13 除第11.10.10条所规定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常用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回路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除应急照明外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2 由此配电箱引出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但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3 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宜安装在该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当未安装在配电小间内时,配电箱、控制箱的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所控设备的防火性能。
11.10.14 公共建筑屋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或设备自带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1.10.15 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和普通客梯,若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采用放射式供电。
11.10.16 应急照明电源,可采用EPS作为集中应急电源装置,亦可采用照明器具自带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常用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2 当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其应急照明电源按防火分区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或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当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有困难时,可由临近防火分区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引单独回路供电。
4 高层公共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每层或最多不超过4层,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5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配带插座;
6 当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所处环境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能满足蓄光装置的要求时,方可采用蓄光装置作为此类照明光源的辅助照明。
11.10.17 消防专用配电箱(屏)、控制箱(屏)及开关器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箱(屏)、控制箱(屏)应为防火型,箱面应加注“消防”标志;
2 断路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115%的电动机额定工作电流,并应设置瞬时短路保护,且宜选用无过负荷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当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只作用于发送相应报警信号,不应作用于跳闸断电;
3 电源转换开关,应具有自动切换及电源工作状态输出功能,满足带负荷开、合要求,显示电源位置,不宜有短路,过电流和过欠电压保护功能,不应有零位。
11.10.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EPS),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为系统或系统内的设备及相关设施(场所)供电。
11.10.19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表11.l0.19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