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照明供电
8.7.1 供电系统
1 应急照明应采用两个供电电源,并在末端配电箱处进行自动投切。
2 一级负荷的非消防照明用电亦应采用两个电源供电,并在适当位置迸行自动投切。
3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的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8.7.2 配电系统
1 照明系统中,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6A,所接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式灯具时, 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2 照明与插座宜分回路设计,且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住宅除外)。
3 不同电压级别的插座应有明显区别。
4 大面积场所的照明控制应考虑不同使用状况下的照明均匀度,控制方式应多样化。如: 白天、晚上、营业、非营业等。
8.7.3 布线方式
1 照明系统中,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在主要绐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配电线路中,其中性线截面还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
2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在同一根管内。
3 照明系统布线时,管内导线总钢应多于8根。
4 室外照明供电宜采用局部TT系统,照明回路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并宜在每个灯杆处设置单独的短路保护装置;金属灯杆部分均可靠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