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 控制室
17.5.1 广播控制室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性广播控制室宜靠近主管业务部门;当消防值班室与其合用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关规定;
2 服务性广播宜与有线电视合并设置控制室。
17.5.2 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广播系统只设置控制室,当录播音质量要求高或者有噪声干扰时,应增设录播室;
2 大型广播系统宜设置机房、录播室、办公室和仓库等附属用房。
17.5.3 录播室与机房间应设置观察窗和联络信号。房间面积、噪声限制及观察窗的隔音量等要求,应符合现行《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房间的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7.5.4 需要接收无线电台信号的广播控制室,当接收点电信号场强小于1mV/m,应设置室外接收天线装置。
17.5.5 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的土建要求见表17.5.5所示。
注:1 如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高于本表所列要求,应遵照选用设备的技术要求执行。
2 室内净高不含活动地板高度,是否采用活动地板,由工程设计决定。室内设备高度按2.0m考虑。
17.5.6 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的其他设施要求见本措施第23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