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消防专用电话
11.8.1 消防专用电话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11.8.2 消防专用电话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用户电话机应能摘机即可呼叫。
11.8.3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装设向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11.8.4 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应在1.3~1.5m。
11.8.5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民用建筑中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变配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电梯轿厢以及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等;
2)灭火系统操作装置处或其控制室。
2 设有手动报警按钮或消火拴按钮等处宜设置消防电话塞孔。
3 特级保护对象建筑物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