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一般规定
14.1.1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或建筑群内信息网络与通信网络的布线要求,应能支持语音、数据、图象、多媒体业务对信息传输的要求。
14.1.2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环境安全条件,信息通信网络的构成以及按用户近期的实际使用和中远期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的系统配和管线设计。
14.1.3 综台布线系统的设计应具有开放性、灵活性、可扩展性、实用性、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14.1.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 系统应采用星型拓扑结构,力求使每个分支子系统都是相对独立的单元,对每个分支单元系统改动都不影响其他子系统;
2 系统应是开放式结构,应能支持电话交换网络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应充分考虑多媒体业务、楼宇智能化相关业务等对高速数据通信的需求;
3 系统应与公用配线网、通信业务网配线设备之间实现互通,接口的配线模块可安装在建筑群配线设备(CD)或建筑物配设备(BD);
4 布线系统的永久链路及信道中采用的电、光缆及连接器件应保持系统等级与类别的一致性;
5 布线系统大对数电缆应选用3类、5类;4对对绞电缆应为5e类或以上,特性阻抗100Ω的对绞电缆及相应的连接硬件;
6 布线系统光缆应选用光纤直径为62.5μm与50μm,标称波长为850mm和1300mm多模光缆,也可采用标称波长为1310mm和1550mm的单模光缆及相应的连接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