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 本节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联设备的供电及控制线路的选择及敷设。
11.11.2 消防线路的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
11.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电线或电缆。
11.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11.11.4规定。
11.11.5 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也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线或电缆;
4 消防设备所附控制线路,宜选用与相应消防设备供电线路相同标准类别的电线或电缆;当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普通型电线或电缆。
11.11.6 线路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物绝绿电缆可直接明敷,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2 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管保护,但应采取分隔措施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
3 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或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设时,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保护,所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为涂防火涂料保护)。
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用穿金属管、难燃型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5 消防电源、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暗敷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必须在电缆竖井外明敷时,应采用穿有防火保护措施的金属管保护。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难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6 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宜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布设时可不受此限。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布线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8 建筑物内宜按楼层分别设置配线箱做线路汇接。对同一系统不同电流类别或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应分别接于不同的端子板上,且各种端子板应作明确的标志和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