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 电源与接地
13.7.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现场控制和仪表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即从控制机房放射式向现场控制器和仪表敷设供电电缆,以便于系统调试和日常维护。
13.7.2 监控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应由设在控制机房的专用配电柜(箱)供电,不与照明或其他动力负荷混接,专用配电柜(箱)的供电电源应符合建筑物的负荷等级的要求,宜由两路电源供电至机房自动切换。有条件时可配置UPS不间断电源,其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13.7.3 控制机房配电柜,总电源容量不小于系统实际需要电源容量的1.2倍。配电柜内对于总电源回路和各分支回路,都应设置断路器作为保护装置,并明显标记出所供电的设备回路与线号。
13.7.4 电源线规格与截面选择
向每台现场控制器的供电容量,应包括现场控制器与其所带的现场仪表所需用电容量。宜选择铜芯控制电缆或电力电缆,导线截面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一般在1.5~4.0mm之间。
13.7.5 接地要求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机房设备、现场控制器和现场管线,,均应良好接地。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地一般包括屏蔽接地和保护接地,屏蔽接地用于屏蔽线缆的信号屏蔽接地处,保护接地用于正常不带电设备,如金属机箱机柜、电缆桥架、金属穿管等处。
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地方式可采用集中的联合接地或单独接地方式,应将本系统中所有接地点连接在一起后在一点接地,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应小1Ω,采用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应小于4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