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1.7.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在走道、大厅、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25m;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置扬声器,走道后一个扬声器距走道末端不大于12.5m;
2 在部分工业厂房、停车场、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空调机房、风机房、洗衣机房等有背景噪声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 客房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11.7.3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设置专用的放设备,若与建筑物内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 床头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客房无服务性广播时,宜设置应急广播,功率不小于1W;客房无扬声器时,设在客房外走道的每个扬声器的实配输入功率不应小于3W,且扬声器在走道内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m;
3 消防控制室应对有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遥控开启扩音机和扬声器播音。
11.7.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为火灾时同时广播的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11.7.5 特级保护对象的建筑物各避难层内应设置可独立监控的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1.7.8 火灾应急广播配线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应按疏散搂层或疏散区域分回路馈线;各输出回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功能等;
2 当其回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它回路的正常工作;
3 应急广播线路不得与其它(包括火警信号、联动控制信号等)线路同管或同槽敷设;
4 应急广播所用的扬声器不应加开关控制,若设置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则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转为应急广播。
11.7.8 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00V,各搂层宜设置馈线隔离变压器。
11.7.9 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3 在环境噪音大于60dB的场所设火灾警报装置时,其报装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 在设有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并应采用先鸣警报8~16s,每隔2~3s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每隔播放,也可以根据疏散时间手动控制播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