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大、中型民用、商业和公共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
13.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运用自动化仪表、计算机过程控制和网络通信技术,对建筑物的环境参数和建筑物机电设备运行自动化检测、监视、优化控制及管理。
13.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主要应用目的,是优化建筑物内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节省建筑设备能耗,提高设备自动化监控和管理水平,为建筑物内提供良好环境,以及提高运行和管理人员效率、减少运行费用。
13.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等。
13.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不属于国家强制执行标准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物业运行管理需要,各相关系统的监控要求,以及项目投资状况等实际需求,确定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内容、范围和标准,避免盲目追求技术先进而使系统过于复杂难于管理,且产生不必要的投资浪费。
13.1.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原则是:技术成熟、节能高效、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和产品,应满足建筑物内设备监控管理的功能要求。
13.1.7 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中应合理配置系统,使系统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便于今后运行管理、维护检修以及系统调整和扩展。
13.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控制系统的一个应用领域,其设计方法、图纸表达方法、安装调试方法和程序等,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