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l2325-2003中规定,用电单位 (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3 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
2.5.2 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B50052-95等标准中规定,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 (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正常运行情况下,宜小于下列限值的要求:
1 照明室内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l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2 一般电动机为±5%;
3 电梯电动机为±7%;
4 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2.5.3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比、电压分接头和阻抗电压;
2 降低配电系统阻抗;
3 采用(恰当的方式、在适当的地点、用适当的容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4 应将单相负荷尽量均匀地分配到三相电源的各相上。
2.5.4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型,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户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 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2.5.5 为减小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对波动性、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宜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波动性、冲击性负荷或波动性、冲击性负荷群,宜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由不同变压器供电;
4 有条件时由短路容量较大的回路供电。
2.5.6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平衡、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尽可能使三相负荷平衡;
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大于40A时,允许采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2.5.7 供电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公共电网电压波形应符合国标《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CB/T14549的要求,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见本章附录2.7表2.7.3。
2.5.8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限值,见本章附录2.7表2.7.4注入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
2.5.9 当非线性负荷容盘较大时,对非线性用电设备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有条件时进行计算或实测), 必要时采取如下抑制措施:
1 在3n次谐波电流含量较大的供配电系统中,应选用D,yn11变压器,如果谐波严重,又未得到有效治理,需考虑谐波电流对变蹦负载能力的影响,必要时,适当降低变压器的负载率。
2 省级及以上政府机关、银行总行及同等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搂、三级甲等医院医技楼、大型计算机中心等建筑物,以及有大容量调光等谐波源设备的公共建筑,宜在易产生谐波和谐波骚扰敏感的医疗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附近或其专用干线末端(或首端)设置滤波或隔离谐波的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装置时,应注意选择滤波装置的参数,避免电网发生局部谐振。
3 当配电系统中具有相对集中的长期稳定运行的大容量(如200kVA或以上)非线性谐波源负载、且谐波电流超标或设备电磁兼容水平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选用无源滤波器;当用无源滤波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选用有源滤波器或有源无源组合型滤波器或设置隔离变压器等其他抑制谐波措施。
4 大容量的谐波源设备,应要求其产品自带滤波设备,将谐波电流含量限制在允许范围内,大容量非线性负荷除迸行必要的谐波治理外,尚应尽量将其接入配电系统的上游,使其尽量靠近变配电室布置,并以专用回路供电。
5 对谐波严重又未进行治理的回路,其中性线截面选择,应考虑谐波电流的影响。
6 当配电系统中的谐波源设备已设有适当的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线宜与相线等截面。
7 由晶闸管控制的负载宜采用对称制,以减小中性线中的电流。当中性线中的电流大于相线电流时,可按本措施第5章,表5.6.3选择中性线截面。
8 当三相UPS、EPS电源输出端接地型式采用TN-S系统时,其输出端中性线应就近直接接地,且输出端中性线与其电源端中性线不应就近直接相连。
9 谐波严重场所的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以避免谐振和限制电容器回路中的谐波电流,保护电容器。当采用自动调节式补偿电容器时,应按电容器的分组,分别串入电抗器。
2.5.10 提高功率因数的措施
1 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
1) 正确选择变压器容量。
2) 正确选择变压器台数,以便可以切除季节性负荷专用的变压器。
3) 减少供配电线路感抗,采用正确的电线、电缆的敷设方式及采用同心结构的电缆等措施。
4) 正确选择电动机容量, 有可能时采用同步电动机。
2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供电部门及节能的要求时,应采取以下补偿措施:
1〉宜采用电力电容器在变电所低压侧或低压配电室内集中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 当设备(吊车、电梯等机械负荷可能驱动电动机的用电设备除外)的无功计算负荷大于100kVar时,可在设备附近就地分级平衡补偿。采用就地补偿时,宜采用固定电力电容器补偿方式,偿装置宜与设备同时通断电(需停电进行变速或变压者除外),补偿容量应防止过补偿。
3) 长期运行的大容量电动机,宜采用固定电容器组就地补偿电动机回路功率因数的方式,补偿电容器应安装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负荷侧,与电动机同时通、断电,固定电容器组的容量不应过大,避免过补偿。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启动;
②不应采用星一三角启动器;
③对电梯、吊车等机械负载有可能驱动电动机的用电设备,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4) 当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分级平衡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就地或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居住区的无功功率宜在小区变电所低压侧集中补偿。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①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②常年稳定的无功补偿电容器组;
③长期连续运行的投切次数较少的10kV电容器组。
6)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①当配电系统运行过程中,其无功功率容量变化较太,且既要满足功率因数值的要求,又要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①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③为满足电压稳定要求时。
7) 无功自动补偿宜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
8〕采用集中自动补偿时,宜采用分组自动循环投切式补偿装置,并应防止过补偿、防止振荡(反复投切)、防止负荷倒送和过电压。
9) 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②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③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④必要时采用不等容分组、分步投切等措施,以便喊少分组组数。
10) 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载流电器及导体(如断路器、导线、电缆等)的长期允许电流,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
11) 在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2.5.11 无功补偿装置容量的选择。
1 在供电系统的方案设计时,无功补偿容量可按变压器容量的15%~30%估算。在施工图设计时, 应进行无功功率计算,并按计算结果确定补偿电容器的容量。每千瓦有功负荷设备所需无功补偿的电容器容量见本章附录2.7表2.7.5。
2 采用无功自动补偿方式时,补偿电容器的安装容量宜留有适当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