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1 为火灾事故提供的应急照明称为火灾应急照明,其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在最后阶段撤离火灾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
3 火灾应急照明所选用的灯具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4 除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外,火灾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电源作为应急电源。
11.9.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等;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以及屋顶消防救用直升飞停机坪。
11.9.3 公共建筑、一类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疏散走道和各安全出口处;
3 建筑高度24m以下建筑物中的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200㎡的演播室;
5 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6 高层民用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7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各安全出入口应设灯光疏散走道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
11.9.4 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方,底边距不宜低于2m。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天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11.9.5 候机搂、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旅馆、学生宿舍,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保龄球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医院的病房搂等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商店、礼堂、体肓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当消防性能化设计要求时,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靠近地面的墙上电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当上述场所的疏散走道为长度超过20m内走道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当消防性能化设计无要求时,疏散指示标志己能满足安全疏散指示的要求。由于这些场所人员密集,为防止疏散人流遮挡疏散指标标志。应将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减小一半。
11.9.6 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 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0mm;
3 疏散导流标志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0mm,长度不宜小于300mm;
4 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 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6 当与疏散指示标志联合设置时,其顶边应低于疏散指示标志下边缘50mm。
11.9.7 设置蓄光型消防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场所和部位应有满足蓄光要求的电光或日光照明的时间,其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25lx;对于白炽灯,不应低于40lx;对于只有受控的照明场所,不能保证蓄光标志正常蓄光,故不得采用蓄光标志作为火灾应急照明;
2 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0.1cd/㎡。
11.9.8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以上各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急照明在火灾确认或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时应自动开启,其转换到额定照明状态的时间应满足;备用照明不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大于1.5s);疏散照明不大于5s。对于高压气体放电灯等光源,由于从电源开启到输出额定光通量的时间较长,不满足本条要求,因此不得作为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
2 疏散照明平时处于点亮状态,但在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的假日、夜间可例外;蓄电池作为照明灯具的备用电源,在上述例外非点亮状态下,应保证不能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以使蓄电池处于经常充电状态。
3 安全出口标志灯在首层的疏散楼梯应安装于楼梯口的里侧上方。疏散走道(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应有图形符号,在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疏散标志灯的部位见图11.9.8。
4 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所损伤。
5 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并不应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11.9.9 为火灾事故提供的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应满足建筑内人员人疏散或暂时继续工作所需时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要求见表11.9.9所列数据。
11.9.10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并应符合表11.9.10的要求。
11.9.11 应急照明灯规格见表11.9.11-1。
注:Ⅰ型标志灯内所装光源的数量不宜少于两个。
2 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长宽比可取1:1或2:1,长边最小尺寸不宜小于400mm。
3 应急照明灯规格型式的选择方案参见表11.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