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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电气 技术措施.动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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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 供配电系统
2.1 一般规定
2.2 负荷分级
2.3 各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要求
2.4 电压等级选择与供电系统设计
2.5 供电质量与谐波治理、功率因数补偿
2.6 负荷计算
2.7 附 录
3 配变电所
3.1 一般规定
3.2 配变电系统
3.3 配变电所的位置
3.4 配电变压器
3.5 配电装置
3.6 继电保护装置
3.7 自动装置及操作电源
3.8 电工测量
3.9 配变电所电力监控系统
3.10 对有关专业要求
3.11 附录
4 应急电源
4.1 一般规定
4.2 柴油发电机组
4.3 EPS电源装置
4.4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4.5 太阳能光伏电源装置
4.6 附录
5 低压配电
5.1 一般规定
5.2 低压配电系统
5.3 低压配电线路保护
5.4 保护电器选择性配合
5.5 低压电器
5.6 导体选择
5.7 附录
6 线路敷设
6.1 一般规定
6.2 直敷布线
6.3 金属导管布线
6.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6.5 金属线槽布线
6.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6.7 电缆桥架布线
6.8 电气竖井内布线
6.9 封闭式母线布线
6.10 电力电缆布线
6.1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6.12 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6.13 电缆布线的防火、防腐措施
7 常用电器设备配电
7.1 一般规定
7.2 电动机
7.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7.4 自动门
7.5 日用电器
7.6 舞台用电设备
7.7 升降类停车设备
7.8 附录
8 电器照明
8.1 一般规定
8.2 照明质量
8.3 照明方式与种类
8.4 照明光源、灯具及附件
8.5 照明计算
8.6 照明设计
8.7 照明供电
8.8 照明控制
8.9 功能建筑的照明设计要求
8.10 建筑景观照明
8.11 电气照明智能化控制系统
9 建筑物防雷
9.1 一般规定
9.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与防雷措施
9.3 接闪器
9.4 避雷引下线
9.5 接地装置
9.6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措施
9.7 浪涌保护器
9.8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9.9 附录
10 接地安全
10.1 一般规定
10.2 电气装置保护接地范围
10.3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0.4 接地装置
10.5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10.6 电子设备、计算机房接地
10.7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10.8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0.9 屏蔽接地、防静电接地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器区域的划分
11.3 系统设计
11.4 消防联动控制
11.5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
11.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1.7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报装置
11.8 消防专用电话
11.9 火灾应急照明
11.10 系统供电
11.11 导线选择及敷设
11.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1.13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1.14 系统接地的设置
12 安全防范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2 入侵报警系统
12.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2.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2.5 访客对讲系统
12.6 电子巡查系统
12.7 安防监控中心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2 系统构成
13.3 系统功能
13.4 系统设计
13.5 控制机房
13.6 缆线选择与敷设
13.7 电源与接地
13.8 附录
14 综合布线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设计配置
14.3 工作区设计
14.4 配线子系统设计
14.5 干线子系统设计
14.6 电信间、设备间、进线间设计
14.7 管理的设计
14.8 建筑群子系统设计
14.9 安装工艺要求
14.10 线路敷设
14.11 电气防护、接地及防火
14.12 各类建筑综合布线工程的系统设计示例
15 通信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2 通信接入网系统
15.3 程控用户电话(调度通信)交换机系统
15.4 无线通信系统
15.5 通信配线与营道
16 有限电视和卫星接收系统
16.1 一般规定
16.2 设计原则
16.3 前端
16.4 放大器选择
16.5 光纤传输系统
16.6 用户分配网络
16.7 用户数字电视终端(DVB-C机顶盒)
16.8 机房工程
16.9 设备安装与线路敷设
16.10 供电、防雷与接地
16.11 附录
17 广播系统
17.1 一般规定
17.2 广播系统的组成及设置原则
17.3 广播网
17.4 设备的选型与设置
17.5 控制室
17.6 设备安装与线路敷设
17.7 供电、防雷与接地
18 扩声系统
18.1 一般规定
18.2 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
18.3 扩声系统的组成
18.4 厅堂扩声系统的计算
18.5 声道选择
18.6 传声器的布置与反馈抑制
18.7 室内扬声器的布置方式与要求
18.8 厅堂扩声设备的选择
18.9 控制室
18.10 扩声系统馈线设计
18.11 供电、防雷与接地
19 会议系统
19.1 一般规定
19.2 会议系统的分类与功能
19.3 会议电视系统
19.4 IP视讯会议系统
19.5 会议电话系统
19.6 会议讨论系统
19.7 会议讨论及表决系统
19.8 同声传译系统
19.9 会议管理系统
19.10 设计要点
19.11 会议系统建筑及环境要求
19.12 线路设计
19.13 电源与防雷接地
20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20.1 一般规定
20.2 信号显示系统
20.3 医院呼应信号系统
20.4 宾馆(酒店)、旅馆呼应信号系统
20.5 时钟系统
20.6 附录
21 信息网络系统
21.1 一般规定
21.2 网络及其设计原则
21.3 网络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21.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21.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21.6 方式连接
21.7 网络应用
22 智能化集成系统
22.1 一般规定
22.2 智能化集成系统集成内容
22.3 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
22.4 住宅建筑(小区)的智能化集成系统
22.5 办公、文化、商业、媒体、体盲、医院、学校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
22.6 交通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
23 机房工程
23.1 一般规定
23.2 机房
23.3 弱电间
23.4 控制室
24 公共建筑电气设计
24.1 一般规定
24.2 体育场馆电气设计
24.3 博物馆电气设计
24.4 会展中心电气设计
24.5 综合医院电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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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火灾应急照明

11.9.1 为火灾事故提供的应急照明称为火灾应急照明,其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在最后阶段撤离火灾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

3 火灾应急照明所选用的灯具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4 除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外,火灾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电源作为应急电源。

11.9.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等;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以及屋顶消防救用直升飞停机坪。

11.9.3 公共建筑、一类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疏散走道和各安全出口处;

3 建筑高度24m以下建筑物中的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200㎡的演播室;

5 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6 高层民用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7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各安全出入口应设灯光疏散走道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

11.9.4 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方,底边距不宜低于2m。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天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11.9.5 候机搂、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旅馆、学生宿舍,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保龄球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医院的病房搂等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商店、礼堂、体肓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当消防性能化设计要求时,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靠近地面的墙上电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当上述场所的疏散走道为长度超过20m内走道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当消防性能化设计无要求时,疏散指示标志己能满足安全疏散指示的要求。由于这些场所人员密集,为防止疏散人流遮挡疏散指标标志。应将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减小一半。

11.9.6 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 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0mm;

3 疏散导流标志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0mm,长度不宜小于300mm;

4 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 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6 当与疏散指示标志联合设置时,其顶边应低于疏散指示标志下边缘50mm。

11.9.7 设置蓄光型消防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场所和部位应有满足蓄光要求的电光或日光照明的时间,其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25lx;对于白炽灯,不应低于40lx;对于只有受控的照明场所,不能保证蓄光标志正常蓄光,故不得采用蓄光标志作为火灾应急照明;

2 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0.1cd/㎡。

11.9.8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以上各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急照明在火灾确认或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时应自动开启,其转换到额定照明状态的时间应满足;备用照明不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大于1.5s);疏散照明不大于5s。对于高压气体放电灯等光源,由于从电源开启到输出额定光通量的时间较长,不满足本条要求,因此不得作为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

2 疏散照明平时处于点亮状态,但在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的假日、夜间可例外;蓄电池作为照明灯具的备用电源,在上述例外非点亮状态下,应保证不能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以使蓄电池处于经常充电状态。

3 安全出口标志灯在首层的疏散楼梯应安装于楼梯口的里侧上方。疏散走道(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应有图形符号,在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疏散标志灯的部位见图11.9.8。

4 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所损伤。

5 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并不应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11.9.9 为火灾事故提供的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应满足建筑内人员人疏散或暂时继续工作所需时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要求见表11.9.9所列数据。

11.9.10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并应符合表11.9.10的要求。

11.9.11 应急照明灯规格见表11.9.11-1。

注:Ⅰ型标志灯内所装光源的数量不宜少于两个。

2 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长宽比可取1:1或2:1,长边最小尺寸不宜小于400mm。

3 应急照明灯规格型式的选择方案参见表11.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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