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控制机房
13.5.1 控制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其他弱电系统的控制机房,如消防、安防监控系统等集中设置。
13.5.2 控制机房如单独设置,应远离潮湿、灰尘、震动、电磁干扰等场所,避免与建筑物的变配电室相邻及阳光直射。
如集中设置,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规范要求。
13.5.3 控制机房面积,除满足日常运行操作需要外,还应考虑系统电源设置、技术资料整理存放及更衣等面积要求。
13.5.4 控制机房内如采用模拟屏,屏上安装的仪表和信号灯,可由现场直接获取信号,也可由单独设置的模拟屏控制器上通过数据通信方式获取信号。
13.5.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控制机房应参照计算机机房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装修,室内宜安装高度不低于200mm的抗静电活动地板。
13.5.6 控制机房应根据工作人员设置电源和信息插座,电源插座应考虑检修与安装工作的需要,监控计算机的电源插座应采用统一设置的UPS电源。
13.5.7 监控计算机通常设在控制机房内,即在该控制机房内设置服务器和至少一台客户机(操作站)。如管理需要,建筑物内其他场所也可设置分控机房,再由系统控制室内的监控计算机对建筑内各设备实施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