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1 设计原则
1 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宜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2 应注重整体艺术效果,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
3 照度。亮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4 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 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 防止产生光污染。
5 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6 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得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8.10.2 建筑物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被照建筑物功能、特征、周围环境,考虑光的投射方向、灯具的安装位置等因索的影响,达到安全、美观、舒适、节能的效果;
2 应根据建筑物表面色彩,合理选择光的颜色;
3 宜隐蔽灯具等照明设施;
4 宜将夜景照明灯具和建筑立面的墙、柱、檐、窗、墙角或屋顶部分的建筑构件相结合;
5 建筑物的人口不宜采用泛光灯直接照射;
6 建筑物夜景照明可采用多种照明方式,选择照明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除有特殊照明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时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
2)玻璃幕墙建筑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辽0.2的建筑,不应选用泛光照明;
3)对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可选用轮廓照明;轮廓照明使用点光源时,灯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寸和视点远近确定;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应根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
4)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枳较大或外墙被照面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宜选用内透光照明;使用内透光照明应防止内透光产生光污染;
5)当采用特种照明器材,如光纤、导光管、激光、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光等时,应对照明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8.10.3 桥梁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避免夜景照明干扰桥梁的功能照明。
2 应根据桥梁的类型,选择合适的夜景照明方式,展示和塑造桥梁的特色;
1)塔式斜榄钢索桥的照明宜重点塑造桥塔、拉索、桥身侧面、桥墩等部位;
2)园林中景观桥的照明应避免照明设施的暴露以及对游人的眩光影响;
3)城市立交桥和过街桥的照明应简洁自然;
4)城市中跨越江河桥粱的照明,应考虑与其在水中所形成的倒影相配合,应避免倒影产生的眩光;选择灯具及安装位置时,应考虑涨水时对灯具造成的影响。
3 应控制投光照明的方向及被照面亮度.避免造成眩光及光污染。
4 桥梁夜景照明产生的光色、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不应干扰车辆和船舶行驶的交通信号和驾驶作业。
5 通行重载机动车的桥梁照明装置应有防震措施。
8.10.4 商业步行街道路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能使用人看清路面、坡道、台阶、障碍物以及至少4m处来人的面部;应能准确辨认建筑物标识、招牌或其他定位标识;
2 宜采用造型美观,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垂直面和水平面均有合理的光分布的装饰性和功能性相结合的灯具;
3 光源宜选择金卤灯、细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光源;
4 灯杆、支架、灯具外形、尺寸和颜色应整体设计,互相协调。
8.10.5 广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场照明所营造的气氛应与广场的功能及周围环境相适应,亮度或照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显色性以及灯具造型应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
2 广场地面有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3 广场照明应有构成视觉中心的亮点;
4 除重大活动外,广场照明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5 广场应选用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具有合理配光的灯具;除满足功能要求外,并应具有良好的装饰性、避免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8.10.6 公园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公园类型(功能)、风格、周边环境和夜间使用状况,确定照度水平和选择照明方式;
2 应避免溢散光对行人、周围环境及园林生态的影响;
3 公园树木的照明应选择适宜的照射方式和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长时间的光照和灯具的安装对动、植物生长产生影响:不应对古树等珍稀名木进行近距离照明;
4 应考虑常绿树木和落叶树木的叶状及恃征、颜色及季节变化因素的影响,确定照度水平和选择光源的色表;
5 应避免在人的观赏角度上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6 草坪的照明应考虑对公园内人们活动的影响,光线宜自上向下照射,避免溢散光对环境和人造成的光污染;
7 公园花坛宜采用自上向下的照明方式,表现花卉本身;
8 公园步道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9 公园的人口、公共设施、指示标牌应设置功能照明和标识照明。
8.10.7 广告与标识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中对广告、标识照明的要求;
2 应根据广告、标识的种类、结构、形式、表面材质、色彩、安装位置以及周边环境特点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
3 光色运用应与广告、标识的文化内涵及周围环境相吻合,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性,达到白天和夜间和谐统一;
4 除指示性、功能性标识外,行政办公楼 (区)居民楼(区)、医院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广告照明;
5 宜采用一般显色指数大于80的高显色性光源;
6 不应产生光污染及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不得干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7 广告、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广告、标识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8.10.8 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
1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限高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 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3 机场净空区以外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4 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5 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6 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化光强的措施。
8.10.9 室个灯具安装
1 庭院灯:灯的高度可按0.6B(单道布灯时)~1.25B(双道对称布灯时)选取(B为马路宽度),但不宜高于3.5m。庭院灯杆间距可为15~25m。
2 草坪灯的间距宜为3.5H~5.0H(H为草坪灯距地安装高度)。
3 路灯高度应根据灯具布置方式,路面有效宽度、灯具配光以及光源功率等来决定;灯杆的间距与灯具和安装高度以及路面纵向均匀有关,安装高度越高间距可以越大。一般灯杆间距可按30~4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