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建筑工程的配变电所设计, 一般工业建筑的相关项目也可参照应用。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3 配变电所设计除符合本“措施”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与国家规范不符时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
3.1.2 配变电所设计的一般原则
1 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考虑扩容的可能性,适当留有余量。
2 重要的配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制定设计方案,并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力求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确保设计质量。
3 配变电所的设计应与当地供电部门签署相关协议作为设计依据。
4 配变电所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接地装置有可靠连接,成列安装的定型开关柜两端应与接地装置连接,并做好配变电所的等电位联接;利用自然接地体和外引式接地装置时,其接地引入线不少于2根, 井在不同位置与接地装置连接。
5 配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侧,进出线端宜装设避雷器。
3.1.3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
1 配变电所位置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1)方便高压进线和低压出线,井接近电源侧;
2)方便设备的运输、装卸及搬运;
3)接近负荷中心或大容量设备处,如冷冻机房、水泵房等;
4)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或高温的场所;
5)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6〕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等场所;
7) 不应设椭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宜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冢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
8) 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应避开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等位置;
10) 不宜与有防电磁干扰要求的设备及机房贴邻或位于其正上方或正下方;
11) 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宜选择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2 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应根据具体供电条件,干线一般不超过250m,当供电容超过500kW(计算容量),供电距离超过250m时,宜考虑增设变电所。
3 大型高层建筑,可以分层设置变电所。但应考虑配变电设备的垂直运输条件。设在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宜预留运输通道和吊装构件,并宜考虑机械能风装置。
4 设置在地下最底层的配变电所,应考虑抬高地面及设置机械排水装置,并在变配电装置下设电缆夹层,以防洪水及消防水对配变电所的浸渍。
5 高层、多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
3.1.4 配变电所的型式选择
1 配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分布状况和周围环境、工程性质等情况综合确定。
2 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考虑设置室内型配变电所。
3 城市住宅小区视负荷情况可以采用独立式配变电所,各栋住宅楼采用低压220/380V供电。
4 边远山区的旅游点等建筑群,当采用10w线路有困难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可以采用10kV线路供电,设置350kV直降变电所。
5 对于负荷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可以选用户外箱式变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