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 民用建筑用户负荷分级, 见表2.7.l。
2.7.2 用电设备负荷分级,见表2.7.2。
注:l 本表依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l6-2008附录A表A编制。
2 各类建筑物的分级见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
3 负荷分级表中的“消防用电”指的是消防控制室内的主要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含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照明和屋顶停机坪专用信号灯) 及疏散措示标志、 防烟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负荷,尚应遵守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
4 当表中序号l~23各类建筑物与一类或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表中序号24、25)中用电设备的负荷级别不同时,负荷级别按其中高者确定。
5 城镇街区、建筑群的消防水泵为一级负荷。
6 区域性生活水泵、锅炉房、换热站的负荷等级, 应按其用户重要程度确定, 但不应低二级负荷。
7 直接影响特别重要负荷运行的空词负荷为一级负苘,直接影响一级负荷运行的空调负荷为二级负荷。
8 防范报警、保安监视(摄录)系统、巡查系统及值班照明、警卫照明、障碍标志灯、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等,应与主休建筑中的最高级别的用电负荷等级相同。
9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2.7.3 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见表2.7.3。
2.7.4 注入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见表2.7.4。
2.7.5 无功功率补偿,见表2.7.5。
2.7.6 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见表2.7.6
2.7.7 各类用电负荷的需要系数及功率因数,见表2.7.7。
注: 1一般电力设备为3台及以下时,需要系数宜取为l。
2 照明负荷需要系数的大小与灯的控制方式及开启率有关。例如:大面积集中控制的灯比相同建筑面积的多个小房间分散控制的灯的需要系数略大。插座容量的比例大时,需要系数可选小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