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发生雷击的可能性及后果,确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9.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认真根据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破保护物的持点等,因地制宜采取防雷措施。对所采用的防雷装置应作技术经济比较,使其符合建筑形式和其内部存放设备和物质的性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及施工维护方便。
9.1.3 在大量使用信息设备的建筑物内、防雷设计应充分考虑接闪功能、分流影响、等电位联结,屏蔽作用、合理布线、接地措施等重要因素。
9.1.4 建筑物防雷设计时宜明确建筑物防雷分类和保护措施及相应的防雷做法,使建筑物防雷与建筑的形式和艺术造型相协凋,避免对建筑物外观形象的破坏,影响建筑物美观。
9.1.5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9.1.6 在防雷设计时,建筑物应根据其建筑及结构形式与有关专业配合,充分刊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