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包括通信接入网系统、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及通信系统配线与管道等内容。
15.1.2 通信系统应为建筑物的使用者提供便利、快捷、有效的信息服务,应对来自建筑物内外的信息迸行接收、存储、处理、交换和传输,并提供具有信息平台与资源共享以及决策支持功能的设施条件。
15.1.3 通信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系统具有接入公网设施及业务互通的能力,使建筑物内的各类用户充分享用公网提供的各项通信业务服务。
1)系统的用户可使用普通电话、磁卡电话、可视电话、多功能电话、个人电脑、传真机等各类通信设备;
2)系统的话音业务宜具有市话、长话、特种话务、语音信箱、电话信用卡及会议电话等智能服务功能;
3)系统的非话音业务宜具有数据传输、数据库检索、电子信箱、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等功能。
2 系统应满足建筑物内的部分特殊用户的需求,另行配置或预留相应的通信系统及相关通信路由。
3 系统用户接人网的设备,应满足数字化、综合化、智能化等业务发展的需求,其通信接口应符台相关的规定。
4 系统接入公网的技术方案,应符合电信及市政规划及满足用户功能, 通信设备应满足市话通信网的进网条件及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各项通信标准和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