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照明计算
8.5.1 计算照度,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照度值,同时满足照明功率密度的要求。
8.5.2 圆形发光体的直径小于其受照面距离的1/5或线形发光体的长度小于照射距离(斜距)的1/4时,可视为点光源。
8.5.3 当发光体的宽度小于计算高度的1/4,长度大于计算高度的1/2,发光体间隔较小时,可视为连续线光源。
8.5.4 面光源指发光体的形状和尺寸在照明场所中占有很大比例,并且已超出点、线光源所具有的形状概念。
8.5.5 单位容量法等简化计算只适用于方案或初步设计时的计算。
8.5.6 逐点法照度计算适用于室内、外照明的直射光对任意平面上一点照度的计算。
8.5.7 利用系数法照度帷适用于灯具为均匀布置,墙和天棚反射系数较高,空间无大型设备遮挡的室内一般照明,也适用于灯具均匀布置的室外照明。
8.5.8 计算照度时,应计入维护系数。维护系数应根据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从表8.5.8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