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线槽。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建筑顶棚内敷设。
6.5.2 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
6.5.3 同一路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几个配电线路可敷设在同一金属线内,应急配电线路与正常配电线路应分槽敷设。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它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时,应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电缆。
6.5.4 双电源供电的两个电源回路不宜同敷设。
6.5.5 强电与弱电应分槽敷设,弱电中的不同系统宜分槽敷设。
6.5.6 同一线槽内强电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含外护层)不应穴于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体不宜超过30根。
控制和信号线路的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5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6.5.7 根据建筑功能要求在地面或活动地板内,宜采用可灵活装配的网络地面线槽。
6.5.8 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应有接头。
6.5.9 金属线槽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6.5.10 金属线槽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
6.5.11 由金属线槽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管、硬质塑料管、半硬塑料管、金属软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电线或电缆在引出部分不得遭受损伤。
6.5.12 金属线槽布线不得在穿越楼板或墙壁等处进行连接。
6.5.13 金属线槽及其支架应可靠接地,且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PE线)相连。
6.5.14 金属线敷设时,宜在下列部位设置吊架或支架:
1 直线段不大于2m及线槽接头处;
2 线槽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m处;
3 线槽转角处。
6.5.15 金属线槽布线的直线段长度超过30m时,宜设置伸缩节;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宜设置补偿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