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一般规定
2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置的各类控制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及电信间的设计。
23.1.2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分类合设设备机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布线设备间宜与计算机网络机房及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
2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
3公共广播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亦可与有前端的有线电视系统合设机房;
4安防控制室宜靠近保安值班室设置。
23.1.3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除设备机房外,应设置电信间。
23.1.4消防控制室应满足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3.1.5各系统机房面积、电信间面积、布线通道应留有发展空间。
23.1.6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机房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