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1x):0.5、1、3、5、l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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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5.2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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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民用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度标准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当设计文件中未明确时,宜以距地0.75m的参考水平面作为工作面。
10.5.4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场所照明照度标准值外。其他场所的照明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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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照度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10.5.6对于设有较多装饰照明的场所,其照度标准值可有一个级差的上、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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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10.5.7所规定的维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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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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