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建筑物一层,可与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邻,合用时应有专用工作区。监控中心宜位于防护体系的中心区域。
14.9.2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2。与值班室合并设置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m2。
14.9.3重要建筑的监控中心,宜设置对讲装置或出人口控制装置。宜设置值班人员卫生间和空调设备。
14.9.4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14.9.5监控中心的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2~23.3节的有关规定。
14.9.6电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2当电源电压波动较大时,应采用交流净化稳压电源,其输出功率不应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
3重要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60min。其他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采用不问断电源供电。
14.9.7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电源线、信号传输线、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中心的架空电缆人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及过电压保护措施;
2系统监控中心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23.4.2条的规定;
3室外前端摄像设备宜采取防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