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2.1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确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13.2.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2.3下列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可按表13.2.3划分。
13.2.1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确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13.2.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2.3下列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可按表13.2.3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