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监控表
18.16.1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编制的监控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制监控表应在各工种设备选择之后,根据控制系统结构图,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人与各工种设计人共同编制,同时核定对监控点实施监控的可行性。
2编制的监控点一览表宜符合下列要求:
1)为划分分站、确定分站I/O模块选型提供依据;
2)为确定系统硬件和应用软件设置提供依据;
3)为规划通信信道提供依据;
4)为系统能以简洁的键盘操作命令进行访问和调用具有标准格式的显示报告与记录文件创造前提。
18.16.2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控制器(DDC)编制的监控表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
18.16.3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编制的监控表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