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1呼应信号设备应根据其灵敏度、可靠性、显示和对讲量指标以及操作程式、外观、维护繁易等择优选用,不宜片面强调功能齐全。
17.6.2医院及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场所的呼应信号装置,应使用交流50V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17.6.3在保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信息显示装置应选择低能耗显示装置。
17.6.4大型重要比赛中与信息显示装置配接的专用计时设备,应选用经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裁判规则认可的设备。
17.6.5信息显示装置的屏体构造,应便于显示器件的维护和更换。
17.6.6信息显示装置的配电柜(箱)、驱动柜(箱)及其他设备,应贴近屏体安装,缩短线路敷设长度。
17.6.7呼应信号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槽)保护,不宜明敷设。
17.6.8信息显示系统的控制、数据电缆,应采取穿金属导管(槽)保护,金属导管(槽)应可靠接地。
17.6.9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与设备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设备机房,应贴近或邻近显示屏设置;
2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运行调度室合设或相邻设置;
3金融、证券、期货、电信营业厅等场所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信息处理中心或相关业务室合设或相邻设置;
4大型体育场馆的信息显示装置的主控室,宜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合设,且宜靠近主席台;当显示装置主控室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分设时,其位置宜直视显示屏,或通过间接方式监视显示屏工作状态;
5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