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电磁环境卫生
22.2.1民用建筑物及居住小区与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等辐射源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居住小区靠近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一侧的住宅外墙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22.2.2民用建筑物、建筑群内不得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但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除外。
22.2.3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内必须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时,应采取屏蔽措施,将其对外界的放射或辐射强度限制在许可范围内。
22.2.4在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物内,为科研与医疗专用的核辐射设备和电磁辐射设备,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
22.2.5民用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磁场强度限值应符合表22.2.5的规定;
2幼儿园、学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一级电磁环境设计;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公共建筑中的非人员密集场所宜按二级电磁环境设计;
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但无人值守的各类机房、车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