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电气防护和接地
21.8.1综合布线电缆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射频应用设备等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21.8.1的要求;
注:1当380V电力电缆≤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10m时,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2电话用户存在振铃电流时,不能与计算机网络在同一根对绞电缆中一起使用;
3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根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
2综合布线电缆、光缆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20.7节的有关规定。
21.8.2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综合布线系统线路的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1.9节的规定。
21.8.3当缆线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电缆或光缆的金属护套及保护钢导管应接地。
21.8.4综合布线的电缆采用金属线槽或钢导管敷设时,线槽或钢导管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钢导管应接地,金属线槽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
21.8.5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柜(架、箱)应采用适当截面的铜导线连接至就近的等电位接地装置,也可采用竖井内接地铜排引至建筑物共用接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