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本节适用于应急电源装置(EPS)用作应急照明系统备用电源时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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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EPS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EPS装置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EPS装置可分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
3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4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5EPS装置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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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当E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2.4EPS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2.5EPS装置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EPS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交流输入电源的总相对谐波含量不宜超过10%。
2EPS系统的交流电源,不宜与其他冲击性负荷由同一变压器及母线段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