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设备间及电信间
21.5.1设备间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或地下一层(当地下为多层时),并考虑主干缆线的传输距离与数量。
21.5.2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设备间的宽度不宜小于2..5m。设备问的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信息点少于6000个(语音、数据点各一半)时为10m2;
2当系统信息点大于6000个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每增加1000个信息点,宜增加2 m2;
3上列两款中设备间面积均不包括程控用户交换机、计算机网络等设备所需的面积。
21.5.3电信问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电信间的数目,应按所服务的楼层范围来考虑。如果配线电缆长度都在90m范围以内时,宜设置一个电信间。当超出这一范围时,宜设两个或多个电信间。当每层的信息数较少,配线电缆长度不大于90m的情况下,宜几个楼层合设一个电信问。
21.5.4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架或机柜前面的净空不应小于800mm,后面的净空不应小于600mm;
2壁挂式配线设备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m。
21.5.5设备间、电信间和进线间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21.5.6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计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