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1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及监控中心。
14.7.2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4.7.2的规定。
14.7.3周界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周界安防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口;
2别墅区周界宜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7.4公共区域的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别墅区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2)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安装高度,宜为1.3~1.5m;
3)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监控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
3住宅(小区)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6节的规定。
14.7.5家庭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别墅宜选用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2)主机宜安装在单元人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安装高度宜为1.3~1.5m;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过厅或起居室内,安装高度宜为1.3~1.5m;
3)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起居室、卧室或书房不少于一处,安装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同时报至监控中心。
3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室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口。
14.7.6监控中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防设施;
2监控中心应对小区内的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等进行监控和管理;
3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用。
14.7.7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尚应符合本章其他各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