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2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3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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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3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当供电侧已装设具有所需的分断能力的其他保护电器时,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可小于预期短路电流,但两个保护电器的特性必须配合。
2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短路持续时问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式中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2);
I——短路电流有效值(方均根值)(A);
t一一在已达到正常运行时的最高允许温度的导体上升至极限温度的时间(s);
K——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的K值,应符合表7.4.5-1的规定。
2)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当短路持续时间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影响。
3低压断路器的灵敏度应按下式校验:
式中KLz——低压断路器动作灵敏系数;
Imin——被保护线路预期短路电流中的最小电流(A),在TN、TT系统中为单相短路电流;
Im一一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A)。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6.5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3条第1款的要求。
2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 (7.6.5-1)
I≤1.45Iz (7.6.5-2)
式中IB——线路的计算负荷电流(A);
L——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A)。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3对于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当采用一台保护电器保护所有导体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工。)应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体的材质、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
2)线路全长内应无分支线路引出。
7.6.6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线路的大气过电压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l章的有关规定;
2当电压下降或失压以及随后电压恢复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危险时,或电压下降能造成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的严重损坏时,应装设欠电压保护;
3当被保护用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允许短暂断电或短暂失压而不出现危险时,欠电压保护器可延时动作。
7.6.7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2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地下汽车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7.6.8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减少或其特征、安装方式及结构改变时,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2当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在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可不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1)当截面减少或被改变处的供电侧已按本规范第7.6.2~7.6.5条的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且其工作特性已能保护位于负荷侧的线路时;
2)该段线路应采取措施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
3)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3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导体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4在TT或TN—S系统中,当N导体的截面与相导体相同,或虽小于相导体但能被相导体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时,N导体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导体不能被相导体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导体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并应将相应相导体电路断再。可不必断开N导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