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2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
1)局部需有较高的照度;
2)由于遮挡而使~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不应单独使用局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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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6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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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安全照明宜根据需要确定装设部位。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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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in、两侧散开角各10 o的区域内,障碍物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的障碍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规定。
航空障碍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关认证。
10.3.5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2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3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化光强的措施。
4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
注: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2;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500cd/m2;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0cd/m2。
5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6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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