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1呼应信号系统宜由呼叫分机、主机、信号传输、辅助提示等单元组成。
17.2.2医院病房护理呼应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2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成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护士站。
3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随时接受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应有光提示,走廊宜设置提示显示屏;
3)应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杏;
4)特护患者应有优先呼叫权;
5)病房卫生间或公共卫生问厕位的呼叫,应在主机处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医护人员未作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录音、回放;
8)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宜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在护士站对分机呼叫复位、清除;
9)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
10)宜具备故障自检功能。
17.2.3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院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放射科、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等,宜设置候诊呼应信号。
2具有计算机医疗管理网络的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宜与其联网,实现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
3候诊呼应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应准确显示候诊者诊号及就诊诊室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医疗环境的肃静;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
6)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17.2.4大型医院、中心医院宜设置医护人员寻叫呼应信号。寻叫呼应信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简单明了地显示被寻者代号及寻叫者地址;
2固定寻叫显示装置应设在门诊区、病房区、后勤区等场所的易见处;
3寻叫呼应信号的控制台宜设在电话站、广播站内,由值班人员统一管理。
17.2.5大型医院、宾馆、博展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演出中心及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等公共建筑,可根据指挥调度及服务需要,设置无线呼应系统。系统的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业务要求确定。
17.2.6无线呼应系统的发射功率、通信频率及呼叫覆盖区域等设计指标,应向当地无线通信管理机构申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设计。
17.2.7老年人公寓和公共建筑内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处,宜设呼应信号。其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要求确定或按本规范第17.2.2条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有关规定设计。
17.2.8营业量较大的电信、邮政及银行营业厅、仓库货场提货处等场所,宜设呼应信号。其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功能,应视具体业务要求确定或按本规范第17.2.3条候诊呼应信号的有关规定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