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1传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合理布置扬声器和传声器,、两者之间的间距宜大于临界距离,并使传声器位于扬声器辐射角之外;
2当室内声场不均匀时,传声器宜避免设在声压级高的部位;
3传声器应远离谐波干扰源及其辐射范围;
4对于会议厅、多功能厅、体育场馆等场所,应按需要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传声器。
16.6.2扩声系统应采取抑制声反馈措施,除符合本规范第16.6.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择指向性强的扬声器和传声器,应避免二者具有同一频率的共振峰;
2必要时应使用均衡器抑制声反馈,改善观众厅频率传输特性;
3在调音台和主放大器之间,宜加入移频器或反馈抑制器来抑制声反馈;对于一般多功能厅,当移频2~5Hz时,可提高5~8dB的声级;
4扩声系统应有不少于6dB的工作余量;
5室内声场宜迅速扩散,缩短混响时间;
6当确需多只传声器同时使用时,可采用自动混音台;应控制离传声器较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功率分配。
16.6.3功放设备机柜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节的有关规定。
16.6.4扬声器的布置宜分为分散布置、集中布置及混合布置三种方式,其布置应根据建筑功能、体形、空问高度及观众席设置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
1)当设有舞台并要求视听效果一致;
2)当受建筑体形限制不宜分散布置。
集中布置时,应使听众区的直达声较均匀,并减少声反馈。
2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宜采用分散式布置方式:
1)当建筑物内的大厅净高较高,纵向距离长或者大厅被分隔成几部分使用时,不宜集中布置;
2)厅内混响时间长,不宜集中布置。
分散布置时,应控制靠近前台第一排扬声器的功率,减少声反馈;应防止听众区产生双重声现象,必要时可在不同分通路采取相对时间延迟措施。
3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宜采用混合布置方式:
1)对眺台过深或设楼座的剧院,宜在被遮挡的部分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2)对大型或纵向距离较长的大厅,除集中设置扬声器系统外,宜分散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3)对各方向均有观众的视听大厅,混合布置应控制声程差和限制声级,必要时应采取延时措施,避免双重声。
4重要扩声场所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应根据建筑声学实测结果确定。
16.6.5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扬声器(箱)的中心间距应根据空间净高、声场均匀度要求、扬声器的指向性等因素确定。要求较高的场所,声场不均匀度不宜大于6dB。
2扬声器箱在吊顶安装时,应根据场所按公式(16.6.5—1)~(16.6.5—3)确定其间距;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箱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L=(2~2.5)H (16.6.5—1)
式中L——扬声器箱安装问距(m);H——扬声器箱安装高度(m)。
2)走道内扬声器箱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L=(3~3.5)H (16.6.5-2)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箱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L=2(H-1.3)tanΦ/2 (16.6.5—3)
式中Φ一扬声器的辐射角,宜大于或等于90o。
3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要求,扬声器(箱)的输出宜就地设置音量调节装置。兼作多种用途的场所,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制开关。
16.6.6体育场扩声扬声器组合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环境对体育场的噪声限制指标要求较高而难以达到时,观众席的扬声器宜分散布置,对运动场地的扬声器宜集中布置。
2周围环境对体育场的噪声限制要求不高时,扬声器组合设备宜集中设置。集中布置时,应合理控制声线投射范围,并宜减少声外溢,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声干扰。
16.6.7在厅堂类建筑物集中布置扬声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扬声器或扬声器组至最远听众的距离,不应大于临界距离的3倍;
2扬声器或扬声器组与任一只传声器之间的距离,宜大于临界距离;
3扬声器的轴线不应对准主席台或其他设有传声器之处;
对主席台上空附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应单独控制,以减少声反馈;
4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位置和声源的位置宜使视听效果一致。
16.6.8广场类室外扩声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供声范围内的声压级及声场均匀度的要求;
2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声辐射范围应避开障碍物;
3控制反射声或因不同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声程差引起的双重声,应在直达声后50ms内到达听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