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1无线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建筑群中无线通信系统,应采用固定无线接入技术,系统的配置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确定;
2接入系统的设备宜按控制器、基站和用户终接设备等配置,其系统的控制器宜与基站设备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无线接入系统应支持电话、传真、低速数据或高速数据、图像等综合业务通信;
4无线接入系统中的控制器设备应根据用户需求,接入PSTN电话交换网、ISDN交换网、ATM网和以太网等网络;
5无线接人系统中业务节点的接口,可采用PSTN的V5或VB5接口、N-ISDN BRA或PRA的V、V5或VB5接口、B-IS-DN SDH或ATM的VB5接口,以及100BASE-TX(或T2、或T4)和1000BASE-T等接口方式;
6用户设备应根据需求,采用单用户终接设备或多用户终接设备;
7无线接入系统的工作频段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通信行业标准《接入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097的有关规定。
20.5.2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建筑群中的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应满足室内移动通信用户,利用蜂窝室内分布系统实现语音及数据通信业务;
2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所采用的专用频段,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3系统信号源的引入方式,宜采用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或采用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方式;
4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宜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宾馆、办公楼、体育场馆等人流量大、话务量不低于8.2Erl的场所;
空间无线耦合方式宜用于基站不易设置、建筑面积小于10000m2且话务量低于8.2Erl的普通公共建筑场所;
5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的引入信源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的弱电(电信)进线间内或设置在通信专用机房内,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8m,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 m2;
6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方式的引入信源设备中室外天线,宜设置在建筑物顶部无遮挡的场所,直放站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弱电或电信间或通信专用机房内;
7无源或有源的室内分布系统设备,应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规模进行配置,其传输线缆宜选用射频电缆或光缆;
8系统宜采用合路的方式,将多家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的频段信号纳入系统中;
9室内覆盖系统的信号源输出功率不宜高于+43dBm;基站接收端收到系统的上行噪声电平应小于-120dBm;
10系统的信号场强应均匀分布到室内各个楼层及电梯轿厢中;无线覆盖的接通率应满足在覆盖区域内95%的位置,并满足在99%的时间内移动用户能接入网络;
11系统的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的边缘场强不应小于--75dBm。在高层部位靠近窗边时,室内信号宜高于室外无线信号8~10dB;在首层室外10m处部位,其室内信号辐射到室外的信号强度应低于-85dBm;
12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网的语音信道(TCH)呼损率宜小于或等于2%,控制信道(SDCCH)呼损率宜小于或等于0.1%;
13同频干扰保护比不开跳频时,不应小于12dB,开跳频时,不应小于9dB;邻频干扰保护比200kHz时不应小于-6dB,400kHz时不应小于-38dB;
14建筑物内预测话务量的计算与基站载频数的配置应符合有关移动通信标准;
15系统的布线器件应采用分布式无源宽带器件,宜符合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在800~2500MHz频段中信号的接入;为减少噪声引入,系统应合理采用有源干线放大器;
16室内空间环境中视距可见路径无线信号的损耗,可采用电磁波自由空间传播损耗计算模式;
17系统中电梯井道内天线外,其他所有GSM网天线口输出电平不宜大于10dBm;CDMA网天线口输出电平不宜大于7dBm;所有室内天线的天线口输出电平,应符合室内天线发射功率小于15dBm/每载波的国家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18系统中功分器、耦合器宜安装在系统的金属分接箱内或线槽内;
19系统中垂直主干布线部分宜采用直径7/8in、50Ω阻燃馈线电缆,水平布线部分宜采用直径1/2in、50Ω阻燃馈线电缆;
20当安置吸顶天线时,天线应水平固定在顶部楼板或吊平顶板下;当安置壁挂式天线时,天线应垂直固定在墙、柱的侧壁上,安装高度距地宜高于2.6m;
21当室内吊平顶板采用石膏板或木质板时,宜将天线固定在吊平顶板内,并可在天线附近吊平顶板上留有天线检修口;
22电梯井道内宜采用八木天线或板状天线,天线主瓣方向宜垂直朝下或水平朝向电梯并贴井壁安装;
23当射频电缆、光缆垂直敷设或水平敷设时,应符合有关移动通信的设计要求;
24当同一建筑群内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宏蜂窝基站进行覆盖时,其相邻小区间应做好邻区关系和信号无缝越区切换;
25系统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基站设备机房的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用的设备当有不间断和无瞬变供电要求时,电源宜采用UPS不问断电源供电方式;
2)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的有关规定。
20.5.3VSAT卫星通信系统采用的信号与接口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VSAT卫星通信系统,宜用于专用业务网。
2VSAT通信网络宜按通信卫星转发器、地面主站和地面端站设置。
3VSAT通信系统工作频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作频率在C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5.850~6.425GHz;下行频率应为3.625~4.200GHz;
2)工作频率在Ku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14.000~14.500GHz;下行频率应为12.250~12.750GHz。
4VSAT通信网络的结构和业务性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VSAT通信网络的拓扑结构宜分为星形网、网状网和混合网三种类型;
2)VSAT通信网络宜按业务性质分为数据网、语音网和综合业务网。
5VSAT网络应根据用户的业务类型、业务量、通信质量、响应时问等要求进行设计,应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和符合网络的扩展性,并满足现有业务量和新业务的增加需求。
6VSAT网络接口应具有支持多种网络接口和通信协议的能力,并能根据用户具体要求进行协议转换、操作和维护。
7VSAT系统地面端站站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端站站址选择时,应避开天线近场区四周的建筑物、广告牌、各种高塔和地形地物对电波的阻挡和反射引起的干扰,并应对附近现有雷达或潜在的雷达干扰进行评估,其干扰电平应满足端站的要求;
2)端站站址应避免与附近其他电气设备之间的干扰;
3)天线到前端机房接收机端口的同轴线缆长度,应满足产品要求,但不宜大于20m;
4)当系统采用Ku频段时,其端站站址处的接收天线口径不宜大于1.2m;
5)端站站址应提供坚固的天线安装基础,以防地震、飓风等灾害的侵袭。
8VSAT系统地面端站的供电、防雷和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地面端站机房主电源不应低于本建筑物的最高供电等级;通信设备电源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
2)系统地面端站机房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23章中的有关规定。
9VSAT卫星通信系统地面端站和地面主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通信行业标准《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2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