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1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线设备,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低于3V/m时,宜采用非屏蔽缆线和非屏蔽配线设备;
2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或用户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光纤布线系统;
3当综合布线路由上存在于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要求时,宜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缆线,也可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纤布线系统。
21.7.2当综合布线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体时,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网时,不应大于lΩ;
2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各个布线链路的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
3屏蔽布线系统中所选用的信息插座、对绞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所组成的布线链路应具有良好的屏蔽及导通特性;
4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层的配线设备(FD或BD)端必须良好接地。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两端的接地应连接至同一接地网。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网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1V。
21.7.3综合布线工程选用的电缆、光缆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程度、系统设备的重要性和缆线的敷设方式,选用相应阻燃等级的缆线。
21.7.4配线子系统,宜采用预埋暗导管或线槽敷设方式。
21.7.5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水平通道可选择线槽敷设方式。当电缆竖井附近有大的电磁干扰源时,应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21.7.6建筑群子系统宜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并应预留备用管道。
21.7.7缆线敷设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21.7.7的规定。
注:d为电缆外径。
21.7.8地下管道、导管及线槽等布线方式的敷设要求和管径与截面利用率,应符合本规范第20.7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