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管线设计
22.7.1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2.7.2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应垂直相交;广播线路与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22.7.3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宜采用屏蔽效果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保护,但屏蔽线缆不受此限。
22.7.4用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保护的金属导管和金属线槽应接地,并作等电位联结。
22.7.5移动通信室内中继系统天线的泄漏型电缆,不得敷设在建筑物混凝土核心筒内,且不得与无保护措施的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干线平行贴近敷设。
22.7.6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管、槽时,监视电视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的同轴电缆。
22.7.7涉及国家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银行、证券交易所的省级总部及其结算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宜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
22.7.8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一旦计算机网络系统发生运行故障将造成较严重后果时,相关系统宜采用光缆或屏蔽型电缆。